我們知道混凝土屬于半成品,需要經過運輸、澆筑、振搗及后期養護才能完成施工工序?;炷恋倪@一特點決定其工程質量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滯后性的特點,也就是說供需雙方的不規范行為都可能影響到混凝土工程質量。在實踐中,理所應當把混凝土試件強度作為判定混凝土質量的依據,混凝土質量責任認定一般比較復雜,僅僅依靠混凝土試件判定混凝土質量責任,有時也很難讓雙方都信服,出現質量糾紛時,混凝土試件強度往往只是作為分析事故原因的參考依據。因此,能否將混凝土試塊作為質量判定質量事故責任的依據,往往雙方各持一詞。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規定對混凝土強度的檢驗,應以在混凝土澆筑地點制備并與結構實體同條件養護的試件強度為依據。當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的檢驗結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50107—2010《混凝土強度檢驗標準》的有關規定時,混凝土應判為合格。同條件養護試件當混凝土試件強度評定不合格時,可采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檢測方法,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構件中的混凝土強度進行推定,并作為處理的依據。
從實踐來看,僅僅依靠試件的合格與否來判斷界定混凝土結構質量責任,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很難說供方試件合格,供方就沒有一點責任,需方試件不合格,供方就有質量責任。當遇到混凝土質量糾紛時,即便供方混凝土試件合格,由于沒有需方人員對混凝土試件見證,需方對供方的混凝土試件的強度也存在不信服的情況。當然,在生產實踐中也存在試件造假、不真實、數據不準確等情況,也很難把試件質量作為判定混凝土工程質量的依據。很多施工單位不重視試件的取樣成型,現場不按規范和標準要求制作和養護,形式化嚴重,施工過程粗糙,按工人要求,混凝土坍落度越大越好,現場加水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需方的同條件試件強度作為質量責任的依據同樣得不到供方的信服。但混凝土試件強度作為質量責任還是有參考性的,對分析質量問題的產生還是有幫助的,有著積極的意義的,可以以此對供需雙方加強過程管理,互相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避免質量問題的出現,使得混凝土的質量得到保證。
混凝土試件的強度跟混凝土生產制備計量、試件成型,養護等因素息息相關。
(1)混凝土試塊成型前,應首先檢查試模尺寸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并在其內壁涂一薄層礦物油或其他不與混凝土發生反應的脫模劑,對于不符合試模尺寸的、出現裂紋的、劃痕明顯的、破損變形的,一律不準使用,否則做出來的試塊會因尺寸不一或試塊變形而影響強度值。
(2)混凝土試件在制作時,應從澆筑到現場隨機取樣,在混凝土運輸車的1/4~3/4處取樣,取樣后應用鐵锨拌合均勻后進行成型。
(3)混凝土試件在制作時,拌合物應分兩層裝入試模,每層裝料厚度大致相等;插搗方向從邊緣向中心均勻進行,在插搗底層時,搗棒應達到試模底部,插搗上層時,搗棒應貫穿上層后插入下層20~30mm,每層插搗次數按在10000mm2截面積內不得少于12次。插搗后應立即用橡皮錘輕輕敲擊試模四周,直至搗棒留下的空洞消失為止。
(4)混凝土試塊成型后,采用標準養護的試件應在溫度為(20±5)℃的環境中靜置一晝夜至二晝夜,然后編號、拆模。拆模后應立即放入溫度為(20±2)℃、相對濕度為95%以上的標準養護室中養護,或在溫度為(20±2)℃的不流動的Ca(OH)2飽和溶液中養護。試件應放在支架上,彼此間間隔10~20mm,試件表面保持潮濕,且不得被水直接沖淋。同條件養護試塊應放置在所澆筑的實體處與其進行同等條件的養護。
當混凝土交貨檢驗所取標準養護試件,出現強度評定不合格時,應及時對同批次取樣的混凝土標準養護試件重新進行強度試驗,或是對混凝土結構實體進行回彈、取芯強度檢測?;炷镣瑮l件養護試件的強度值,既代表了混凝土結構實體的強度,也是工程項目是否繼續施工的依據。當混凝土交貨檢驗所取同條件養護試件,出現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規范要求結構實體強度時,也應主動查找混凝土強度不合格的原因,對同批次取樣的同條件養護試件重新進行強度試驗,或是對混凝土結構實體進行回彈、取芯強度檢測。
實踐中供需雙方出現質量差異糾紛時,往往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解決:
(1)雙方對強度爭議較少,根據結構實體回彈驗證強度情況,雙方協商,各自加強后續的混凝土質量控制等方式來解決;
(2)雙方對強度爭議較大,可以聘請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對混凝土結構進行實體回彈或鉆芯取樣,根據檢測結果,分析原因,協商處理;
(3)雙方對強度爭議大,需要各相關多部門的參與,必要時還需請專家采取較多認定質量方式,與相關部門共同確認質量情況,提出處理方案等。
不管出現以上那種爭議,往往都會把混凝土試件強度作為一個分析原因的參考依據。